1、不准索取建设单位,施工企业等服务对象的钱物。
2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及宴请。
3、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、舞厅,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。
4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,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。
5、不准到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
6、不准为配偶、子女和其他亲友承发包交易项目提供方便。
7、不准用公款配备、使用通讯工具。
8、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、喜庆事宜或借机向交易主体敛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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