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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责任追究制度


一、凡是因招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疏忽、差错等原因,造成招标投标的失败,而必须重新招标的,其具体经办人要负有责任,并作为对个人考核的依据。

二、在招投标过程中,没有公正执法,明显偏袒一方,被另一方举报,并经核实无误的,将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,情节严重的,调离工作岗位。

三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业主或投标单位吃、拿、卡、要的,一经发现,情节轻微的,责令检查,立即退还非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调离原岗位。

四、在招投标过程中,工作人员评标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的,一经确认,停职反省;情节特别严重,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
五、在招投标过程中,工作人员打探并泄露标底的,一经确认,撤职反省。

六、财会人员玩忽职守,政策界限不清,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;对有意毁损帐目,侵吞单位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,造成安全事故或工作失误,并给单位财产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;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八、未将信息及设备管理纳入制度化、规范化、出现信息失真、未及时更新信息、设备软硬损坏、延误招标工作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或行政处分。

九、未将综合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、规范化, 出现信息传递延误、失火、被盗, 出现业务表格不到位、业务埸所迟开门、影响业务工作等情况,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或行政处分。

十、未按质量要求、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中心主任交办工作或违反工作纪律的,每次扣除当事人工资50元,造成重大工作无法完成或延误的另行研究处分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十堰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 0三 年 九 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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